一国内立法问题的持续关注。
20世纪90年代中期.美国犹太后裔迈克尔·
霍罗威茨(Michael Horowitz)和美国女律师尼娜·
谢伊(Nina Shea)在促使国会出台相关立法方面
做了大量的工作。例如.他们组织有关“全球基督
教徒遭遇迫害”的民间研讨会。呼吁美国政府对
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迫害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。
为此.霍罗威茨草拟了一份涉及国际宗教自由同
题的立法草案.推荐给国会共和党众议员弗兰
克·沃尔夫(Frank Wolf)。1997年5月20日。沃尔
夫在霍罗威茨相关立法草案的基础上向众议院
提交了一份《免于宗教迫害法》(The Freedom from
Religious Persecution Act of J997)的草案。来自宾
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参议员阿伦·斯佩克特(Aden
Specter)将该法草案提交到参议院。所以。该法也
叫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。
在众议院就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进行的辩
论中.许多人认为该法应该关注一切宗教团体或
个人。而不能仅仅关注以基督教徒为代表的特定
宗教团体。还有人认为,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中
对“宗教迫害”的定义过于严格,事实上。一切违
反宗教自由的现象都应该属于“宗教迫害”的范
畴。对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持反对意!^L的一些
人还认为。宗教迫害问题相当复杂,它涉及种族、
文化、经济、政治与历史,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
宗教问题。尽管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在讨论中
面临着诸多非议,1998年5月14日.该法在众议
院讨论后还是以375比4l的高票通过。在众议
院表决通过的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在参议院又
遇到了阻力,这些阻力既来自商业利益集团。也
来自美国海外传教士宗教团体,另外。还要面临
部分国会共和党参议员的指责。此法在参议院遇
到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对“宗教迫害”的界定。国
会参议员汤姆·迪莱(Tom DeLay)的前助理威廉·
英博登(William Inboden)在谈到关于对“宗教迫
害”的定义时指出,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在这个
问题上的定义过于宽泛而简单.从而使许多国家都
可以列入违反宗教自由的行列。与“宗教迫害”概念
一132一
紧密相联的是对“制裁”的界定。威廉·英博登指
出,就制裁而言,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也存在许
多问题,主要是制裁过于简单化,对所有违反宗
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致的措施,即采取统一的经
济制裁与终止贸易援助。在这种情况下.参议院
对“制裁”的界定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方式⋯(PJ2)。
1998年10月9日,《沃尔夫一斯佩克特法》在
参议院经过激烈辩论之后,修改并更名为《1998
年国际宗教自由法》(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
Freedom Aet of 1998,以下简称IRFA)。并最终以
全票通过。
1998年10月27日。克林顿总统签署由美国
第105届国会通过的《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》。
纵观全部法律条文,可概括为七大方面。(1)设立
主管国际宗教自由的巡回大使(Ambassador at
Large)。该大使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。充当总
统与国务卿的咨询者,负责领导关于“国际宗教
自由”的新机构,该机构从属于国务院。(2)设立
由两党支持的独立的“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”。委
员会成员由九名总统任命有表决权的代表和无
表决权的巡回大使组成。委员会监控国际宗教自
由状况.制订政策咨询报告。(3)委员会必须于每
年5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.就其他国家违反宗
教信仰自由的状况向美国政府提交政策建议。
(4)要求国务院就国际宗教自由问题提交年度报
告。该报告评价各国宗教自由状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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